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5〕77号)和《中共栖霞区委 栖霞区人民政府关于栖霞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栖委字〔2016〕3号),设立区商务局,不再保留区投资促进局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区商务工作责任。中共南京市栖霞区委商务局工作委员会为区委派出机构,与区商务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生猪屠宰定点管理职责划入区农业局。
(二)增加的职责
1.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备案;
2.部分市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委托);
3.酒类商品备案登记;
4.区域商业单用途预付卡备案。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加强流通领域老字号传承保护工作;
2.加强全区电子商务工作,创新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管理体制,建立电子商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完善跨部门电子商务工作协作机制,拓展电子商务应用;
3.加强全区开放型经济新体系建设,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创新对外经济合作的新模式、新路径;加强投资环境和投资促进体系建设;加强全区招商引资的组织实施、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职责;
4.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现代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商务领域发展规划和目标;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处理商务领域的突发事件及有关重大问题;对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和开放型经济改革发展战略进行探索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负责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产业创新发展;拟订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推动老字号保护发展;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贸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对拍卖、典当、二手车、成品油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使用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经营。
(三)拟订全区内贸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协调城市商业网点和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布局,组织推进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系统建设,负责城市菜篮子工程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市场蔬菜、副食品供应。
(四)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区商务领域市场秩序相关工作,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配合上级部门履行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责,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区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情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有关现代服务业的促进发展工作;协调跟踪全区有关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负责全区现代物流工作,牵头推进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会展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促进会展业有序发展;拟订并实施全区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广电子商务应用,扩大电子商务交易,拓展电子商务服务。
(七)负责全区商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加工贸易、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规范对外贸易经营秩序,推进贸易便利化;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八)负责拟订全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指导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业发展和服务出口的政策和战略规划;推动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承担涉外知识产权、技术进出口相关工作。
(九)指导协调涉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参与产业损害调查;受委托依法对全区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并提出意见;承办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相关工作。
(十)负责拟订全区投资促进发展规划和指导性意见,指导和管理全区投资促进工作;负责全区招商引资的组织实施、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全区境内外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的统筹、组织、协调;负责全区重大产业项目的策划、推介、洽谈和授权签约;负责全区投资环境整体宣传推广工作;加强与境内外投资机构联系交流;牵头组织投资促进联席会议;负责全区境外投资贸易促进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利用外资发展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承担区属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解散等审批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外资总部及功能性机构的引进;完善外商投资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二)负责全区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和执行促进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依法备案、报批全区企业赴境外投资设立企业(非金融类)和机构并实施监督与管理;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工作。
(十三)负责区商务系统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和群团等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