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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113506/2017-0002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安全生产 体裁分类:    报告
发布机构:    栖霞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7-06-1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明驰钢结构厂“4•13”陈建武猝死事故调查报告
文  号:     关 键 词:    南京明驰钢结构厂“4•13”陈建武猝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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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明驰钢结构厂“4•13”陈建武猝死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南京明驰钢结构厂员工陈建武在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苏铁1号趸船上进行装砂作业时,突然倒地不起,同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陈建武送往医院抢救。当天凌晨4时许,陈建武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市安监局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安监字〔2015〕20号)文件要求,栖霞区政府授权由区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鼓楼区检察院派人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南京明驰钢结构厂,住所: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工业集中区198-16号;公司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号:320111000063688;法定代表人:赵晓俭;成立日期:2006年3月10日;经营范围:钢结构加工、涂装、装配。

(二)合同情况

陈建武与南京明驰钢结构厂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临时用工关系,明驰钢结构厂为其购买了工伤意外保险。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南京明驰钢结构厂工人张新云和陈建武两人负责在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苏铁1号趸船上进行装砂作业。张新云在装好一罐砂后,低头准备打开阀门时,听见身后突然传来一声响声,遂起身回头发现陈建武已经躺在趸船甲板上。张新云立即上前呼叫陈建武,但陈建武无任何反应,张新云立即通过对讲机呼叫其他工友到现场,对陈建武进行急救,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辆到场后,将陈建武送往医院抢救,当天凌晨4时许,陈建武经抢救无效死亡。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陈建武尸体进行检验,并出具编号为宁公物鉴(验)字〔2017〕92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为:根据尸体检验,该陈建武尸体衣物穿戴整齐,尸体新鲜,双侧眼球结膜轻度充血,翻动尸体时有血性液体从左侧鼻腔内流出,右手背有皮下青色出血斑,体表未检见明确致命性损伤。结合毒化检验结果及案情,分析其猝死可能;若需明确死因可进行解剖检验。经询问其家属,未要求解剖检验。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陈建武,男,53岁,河南省沁阳市人,身份证号:4108821964********,南京明驰钢结构厂临时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7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现场勘查及结合法医检验判断,陈建武在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苏铁1号趸船上施工作业时,在未受到任何外力因素情况下,自身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工人猝死引起的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为,该起事故不涉及单位责任,故不对相关单位予以追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南京明驰钢结构厂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防患于未然。

栖霞区人民政府“4·13”事故调查组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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