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113506/2017-0005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7-09-0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尚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5•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南京尚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5•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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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7日 14时50分许,南京尚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空调安装工魏爱春在仙林街道保利礼墅17栋104室安装中央空调工作过程中,不慎坠落,即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抢救。6月3日19时44分,魏爱春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栖霞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区公安分局、总工会、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共同对这起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㈠事故单位概况
南京尚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标明住所为:南京市建邺区集庆门大街北侧、江东路西侧、燕山路东侧、福园街南侧万达广场西地贰街区16幢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L55985911A;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飞;注册资本:100万元整;营业期限:2013年03月18日至2033年02月17日;经营范围:环境技术研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空调设备、净水设备、机电设备销售、安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等。
㈡合同情况
2016年9月13日,保利礼墅17栋104室业主吴琼(买方)与南京尚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南京尚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设备订购合约书》,购买空调(大金)、新风等产品,合同金额:281500元。另外,吴琼(甲方)与南京尚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安装合同,由乙方负责施工安装,且在合同第八条第三项明确:“施工调度、安全管理等事务由乙方负责,其他人事包括甲方均不得干涉。甲方擅自指挥工人或亲自进行任何操作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事故由甲方负全责”;第九条明确:“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2017年3月15日,南京尚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顾建军(乙方)个人签订了《南京尚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承揽合作协议书》,由乙方承接甲方各系统工程施工安装。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5月26日晚,顾建军在微信群中发信息,通知魏爱春、陆春生、魏从高三人于5月27日上午至保利礼墅17栋104室安装中央空调。
5月27日上午,魏爱春、陆春生、魏从高三人带着施工工具到达保利礼墅,通过负二层地下室进入17栋104室内,开始进行中央空调安装工作。陆春生负责在一楼室外安装中央空调外机,魏从高和魏爱春分开安装中央空调室内机出风口,三人独立作业。14时50分许,魏从高在负一楼房间内安装出风口时,突然听到外面传来一声碰撞声,即走出房间查看情况,发现魏爱春躺在负二楼地面,头部周围有一摊血,其正上方为负一楼采光井(长约2m,宽约1.5m,距离负二楼地面约3m,上方无覆盖,且周围无任何防护措施,该采光井有一出风口,但盖板尚未安装),魏从高迅速跑至一楼通知陆春生,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约20分钟后,120救护车赶至现场,将魏爱春送至栖霞医院,后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抢救。6月3日19时44分,魏爱春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死亡原因为特重型颅脑损伤。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㈠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魏爱春,男,29岁,身份证号:3213221988********,家庭住址:江苏省沭阳县韩山镇沂兴村十组,正式工作单位:无,2017年2月经魏从高介绍,受雇于顾建军从事空调安装工作,未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
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㈠事故发生的原因
⒈直接原因
魏爱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不慎从负一楼采光井坠落至负二楼,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⒉间接原因
南京尚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㈡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工人作业不慎,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㈠魏爱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疏忽大意,不慎从负一楼采光井坠落至负二楼,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㈡南京尚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南京尚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南京尚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要从事故中吸取血的教训,举一反三,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要加强对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切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