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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033899/2026-19997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组配分类:    交通监管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栖霞区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6-03-3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注销逾期未申请审验超过180日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文  号:     关 键 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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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逾期未申请审验超过180日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为加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市场监管,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对辖区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情况开展全面核查。

核查确认,辖区内部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已经届满,逾期未申请审验超过180日,且未依法办理相关延续手续,已不符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项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等规定,我局依法上述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撤销并注销。

因上述业户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2026330日起至2026429日止)。公告期间,相关业户如对注销事宜有异议,可相关证明材料,到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A厅交通窗口(地址:栖霞区文苑路118号)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陈述申辩期间,不停止注销程序的执行。

请相关车辆所有人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主动到我局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及证件交回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完成注销登记,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于本公告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撤销注销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栖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未申请审验超180天需注销《道路运输证》车辆单(截2026年3月30日)

南京市栖霞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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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申请审验超180天需注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清单(截至2026年3月30日).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