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6-20000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 组配分类: | 交通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6-03-3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注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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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市场监管,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对辖区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及相关营运车辆证件情况开展了全面核查。
经核查确认,辖区内部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且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延续,其名下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亦不再具备相应的合法营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我局依法对该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名下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
因上述业户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2026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公告期间,相关业户如对注销事宜有异议,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A厅交通窗口(地址:栖霞区文苑路118号)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陈述申辩期间,不停止注销程序的执行。
请相关业户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主动到我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名下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证件交回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完成注销登记,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于本公告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撤销注销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栖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及名下车辆清单
南京市栖霞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