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6-39258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 组配分类: | 交通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6-06-3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拟注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拟撤销相应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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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净化道路运输市场,规范普货运输经营行为,探索构建常态化闭环监管机制,贯彻落实部省市治本攻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要求,本机关对辖区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及相关营运车辆证件情况开展了全面核查。
经核查确认,本公告附件清单中所列辖区内部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以下简称相关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未延续,其名下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亦因此丧失相应的合法营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拟对该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本机关拟对相关业户的相应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撤销。
因相关业户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本机关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期为30日(自2026年6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止)。公告期间,相关业户如对拟作出的注销撤销决定有异议,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A厅交通窗口(地址:栖霞区文苑路118号)书面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注销撤销决定。
请相关业户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主动到本机关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机关将依法注销并公告作废。对于本公告注销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栖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及名下车辆清单
南京市栖霞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