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
栖霞区
当前位置:首页 > 栖霞区人民政府 > 栖霞区民政局
索 引 号:    013033899/2026-0971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组配分类:    养老服务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栖霞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6-02-0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组织南京市栖霞区养老服务消费券项目养老服务机构申报的公告
文  号:     关 键 词:    公告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关于组织南京市栖霞区养老服务消费券项目养老服务机构申报的公告

根据《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苏民养老〔2026〕2号),现决定组织开展我区养老服务消费券项目养老服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提供住养服务的养老机构(长期服务、喘息服务、日间托养)

1.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承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2.具有收住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指具备足够的护理型床位,采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或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3.机构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提供社区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

1.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

2.具有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是指具备足够的护理型床位、采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3.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提供居家上门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家政、物业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

1.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

2.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1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具有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是指提供居家上门的服务人员具备与服务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养老护理员培训证书等)。

、申报材料

1.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具有收住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证明材料(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协议等),“仅提供居家上门服务”的服务机构无需提供该证明材料;

3.《养老服务机构申报表(附件1);

4.与服务相适应的照护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养老护理员培训证书等(专职人员还需社保缴纳记录);

5.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附件2);

6.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申报公告发布日之后生成)(获取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7.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附件3)

注:所有材料需逐页盖章

、申报时间

报名自即日起至20261130日止。请有参与意向的养老服务机构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达至栖霞区文苑路118号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8817室,电子版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343743030@qq.com邮件主题注明“养老服务机构申报+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凯,电话:025-85337223

附件1:《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养老服务机构申报表》

附件2: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附件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南京市栖霞区民政局

202624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附件下载:

关于组织南京市栖霞区养老服务消费券项目养老服务机构申报的公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