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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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12-01 10:14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字体大小: 视力保护色: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5〕77号)和《中共栖霞区委 栖霞区人民政府关于栖霞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栖委字〔2016〕3号),设立区民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区社会民政事务管理的责任。中共栖霞区委民政局工作委员会为区委派出机构,与区民政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增加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与管理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职责,划入区残疾人联合会;

  2、将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职责,划入区住房和建设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职责;

  2、加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建立慈善监管体系职责;

  3、加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牵头协调社会救助“救急难”工作职责;

  4、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培养,提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水平;

  5、加强服务型街道建设职责;

  6、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职责;

  7、加强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8、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职责;

  9、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积极推进本部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组织区救灾工作,调查、核实和报告灾情;组织灾民的抢救安置,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工作;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承担国内外对区级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指导义诊、义卖、义演等活动。

  (三)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协调指导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生活无着落人员的救助工作及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指导对外地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协调、管理社会慈善工作,建立健全慈善监管体系职责,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四)组织、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全区城乡社会生活困难人员的“救急难”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区“双拥”工作,研究制订全区“双拥”工作规划和计划,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沟通军政联系,协调军地军民关系,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总结推广“双拥”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实施;承担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审核报批;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和发放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事务的落实工作;指导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军休服务社会化。

  (七)负责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国民党特赦人员、中共地下老党员、民政代管的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议和发展规划;宣传贯彻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开展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指导城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社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乡基层政权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培训社区工作者,指导各类社区服务机构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研究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本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标准、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办法、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及补贴评审报批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指导城市“三无”人员及五保户供养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宏观管理和国家对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实施;推进有劳动能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负责本区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区社会团体及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社会团体及基金会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及基金会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及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十二)负责区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三)研究并提出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修订建议;负责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设置、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和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查和调处本区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向区政府提出仲裁建议;负责区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推广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信息。

  (十四)负责区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办本区公民的婚姻管理。

  (十五)负责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十六)牵头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

  (十七)研究提出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区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负责与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十八)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审计工作,指导全区民政系统的内审工作。

  (十九)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群团等工作。

  (二十)负责本系统民政舆情和信访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民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全区民政系统信访维稳工作。

  (二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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