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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01-25 00:00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字体大小: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有效,根据《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 

  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区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机构,具体负责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单位简介; 

  (二)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三)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四)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同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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