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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033899/2025-3674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监管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5-3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2025年栖霞区市场监管局部分市级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5.26)
文  号:     关 键 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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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栖霞区市场监管局部分市级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5.26)

2025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食品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和使用的餐具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商户,现将我局对相关商户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栖霞区马万红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泥鳅,经南京工业大学检测,其恩诺沙星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泥鳅3千克,除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毕,现场已无该批次泥鳅,商户张贴公告召回暂无顾客退换货。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于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经销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2、彭国俊(个体)销售的鳊鱼,经南京工业大学检测,其恩诺沙星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鳊鱼10千克,除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毕,现场已无该批次鳊鱼,商户张贴公告召回暂无顾客退换货。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200元,合计260元,上缴国库;2.给予警告。

3、倪合程(个体)销售的红椒(辣椒),经南京工业大学检测,其噻虫胺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红椒(辣椒)5千克,除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毕,现场已无该批次红椒(辣椒),商户张贴公告召回暂无顾客退换货。同时当事人采购红椒(辣椒)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1.处罚2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元,合计260元,上缴国库;2.给予警告。

4、南京市栖霞区靳大雨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经南京工业大学检测,吡唑醚菌酯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小台芒7.5千克,除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毕,现场已无同批次的小台芒,商户张贴公告召回暂无顾客退换货。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由此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7.5元并处罚款300元,合计487.5元,上缴国库。

5、南京市栖霞区靳大雨水果店销售的沙糖橘,经南京工业大学检测,苯醚甲环唑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沙糖橘7.5千克,除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毕,现场已无同批次的沙糖橘,商户张贴公告召回暂无顾客退换货。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由此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7.5元并处罚款300元,合计487.5元,上缴国库。

6、南京大旺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京葱,经南京工业大学检测,噻虫嗪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京葱18.1千克,除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毕,现场已无该批次京葱,商户张贴公告召回暂无顾客退换货。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调查中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凭证、检验报告及进货记录本,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该批京葱农药残留超标并不知情;同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案件线索,履行法定义务,符合法定免于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经销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7、南京美睿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橙子,经南京工业大学检测,联苯菊酯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橙子29.25千克,除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毕,现场已无同批次的橙子,商户张贴公告召回暂无顾客退换货。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该批次橙子时已索取了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和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经销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8、南京哈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昂刺鱼,经南京工业大学检测,恩诺沙星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昂刺鱼7.7千克,除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毕,现场已无同批次的昂刺鱼,商户张贴公告召回暂无顾客退换货。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该批次昂刺鱼时已索取了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和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经销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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