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5〕77号)和《中共栖霞区委 栖霞区人民政府关于栖霞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栖委字〔2016〕3号),设立区文化旅游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和新闻出版管理,统筹协调旅游发展,推动旅游产业促进和行业管理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广播电视工程技术质量验收的行政审批;
2.区有线电视网络事业发展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业务、发行业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审核许可;
2.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3.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审批;
4.内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审批;
5.从事复打印业务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6.旅行社分社的设立备案;
7.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备案。
(三)加强的职责
1.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保护管理;
2.对文物考古工作的管理;
3.旅游产业的发展规划, 统筹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整合、利用;
4.城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协调管理,对旅游行业指导和管理;
5.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宣传创作、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及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文化艺术、公共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保护、文化产业及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
(三)负责研究和制订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旅游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统筹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整合、利用。
(四)承担管理文化艺术事业的责任,指导文艺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承担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的责任。
(五)承担推进城乡文化艺术、广播影视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组织和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区文化、广播影视重点设施和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指导、推动社区和农村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
(六)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产业集群建设。扶持和促进区内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协调推进文化产业跨界融合发展。
(七)承担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行业监管的责任;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出版物零售点(含网店)等实行经营许可管理;加强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八)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审核、申报和监管,指导、监管广播电视播出工作,指导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广播影视节目安全播出,负责对广播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九)承担对新闻出版单位和印刷行业监管责任。监管出版活动,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负责对出版物内容进行监管。承担对著作权管理的责任,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十)承担栖霞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担文物保护的责任。拟订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博物馆建设。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巡查人员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文物流通市场进行监管。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
(十二)负责城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协调管理,负责对旅游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整合,旅游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做好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和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全区各类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全区旅游行业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负责旅游市场监管。
(十三)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相关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的责任。
(十四)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