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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时间:2017-12-01 10:38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字体大小: 视力保护色: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5〕77号)和《中共栖霞区委 栖霞区人民政府关于栖霞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栖委字〔2016〕3号),设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责任。中共南京市栖霞区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委员会为区委派出机构,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整合原区卫生局的职责、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划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划出的职责

  划出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职责,交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

  (三)增加的职责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3.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4.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6.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7.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4.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5.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6.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地方性卫生标准、卫生法规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制订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订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照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订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相关资料信息收集,依法宣传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制订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订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的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省、市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订栖霞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基本药物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区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

  (七)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负责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八)落实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相关政策。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负责全区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

  (九)制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机制。

  (十)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实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一)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二)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三)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十四)承担区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区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担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区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区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区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十六)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群团等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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