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3-9229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建议提案办理报告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住房和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3-10-2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对区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33号建议的答复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建议提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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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中代表:
您在区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帮助仙林地区高校协调解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我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推动办理,现答复如下:
建议中提及的“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有46栋建筑合计33万平方米,因本世纪初新建时未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情况,经核实,除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外其余45栋建筑属于区管项目,该45栋建筑已完成竣工验收且投入使用,未在竣工验收后的15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针对此类问题,南京市建委《关于房屋产权登记中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宁建产监字〔2015〕371号)中明确,2000年4月7日以后竣工项目,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后补办各类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编号:0201710000):“已经投入使用的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比对市建委免罚轻罚清单(宁建法字〔2021〕254号),竣工未备案不在此清单之内。
鉴于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为国家公办院校,属于非营利、公益性单位,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项行政审批手续齐全,且学院积极配合调查,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或者减轻情形,可按最低限额进行行政处罚。为更好的稳定学校的教学秩序、服务地方发展,我局下步将按照文件要求及上级指示精神,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学校现实困难。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栖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栖霞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