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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9-12-06 11:21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字体大小: 视力保护色:

南京市栖霞区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栖政办字〔201765号)的要求,结合区水务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水行政主管部依据涉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各职能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三条:相关业务室配合水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根据已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依据、主体、对象比例频次方式内容等,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区水务局对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建立专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的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从本单位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五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工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各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时间由责任科室自行安排。随机抽查要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重复检查。原则上抽查比例10%、抽查频次每年至少1有关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七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八条:“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小结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科室并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检查小结)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确保水务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条: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公安系统、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一条: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经催告拒不整改的可进行全区通报处理,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水务行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三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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