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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档案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发布时间:2019-12-09 15:20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字体大小: 视力保护色:

 

南京市栖霞区档案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序号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权力类别

行政执法主体

1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1990年第1号,19901024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行政处罚

栖霞区档案局

2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第三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1990年第119901024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行政处罚

栖霞区档案局

3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1990年第119901024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行政处罚

栖霞区档案局

4

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第三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1990年第119901024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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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第三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1990年第119901024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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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区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不进行档案登记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档案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规定,不进行档案登记或者不按期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的,由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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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重大活动的主办或者承办单位不按期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档案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规定,不进行档案登记或者不按期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的,由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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