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为进一步完善全区建筑业管理,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近期,区地税分局将开展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专项活动,希望得到各建设单位的积极配合,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是各建设单位发生新建项目的,应当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二是各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三是各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发生停缓建情况的,在停缓建发生之日后15日内报送相关信息;四是建设单位在向施工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决算款时,一周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情况;五是项目完工决算时应于决算结算尾款前,提供甲供材金额信息及安装工程设备金额信息;六是其他信息资料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 同时,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应当取得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发售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或《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不得接受外地发票或其他非法凭证入帐,无本地建筑业发票,不得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工程款。贵单位取得由施工方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建筑业发票后,可以登录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建管处网站验证真伪及查询发票开具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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