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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缴纳契税

2006-05-2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它是根据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时的成交价格,按一定比例向产权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对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契税的纳税对象是土地、房屋产权转移变动的行为。南京市目前的商品房(居住房)的优惠税率是2%,门面房、居住房单套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按4%征收。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和军事实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拒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价格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征和免征契税的照顾。具体规定如下:

(一)因新建公益设施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单位,可以给予应纳税款50%的减免照顾;因其他建设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单位,一律照章征收。

(二)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而重新承受房屋的个人,人均居住面积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居住面积,可给予免征契税的照顾。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居住面积的其他个人,可给予应纳税额50%的减税照顾。

另外,对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而重新购买自住房屋,其成交价格超出其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给予免征契税的照顾。栖霞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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