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房管局、县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公司: 自1998年我市开展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评比工作以来,涌现了一批优秀物业管理项目,促进了全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企业服务不断规范,有力推动了我市物业管理整体水平提高。随着物业管理形势不断发展,需要对物业管理市优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作相应调整,以适应新时期行业发展需要。经研究,现对我市物业管理创优工作规定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竣工验收手续完备,相关配套设施齐全,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完善。 2、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区1.5万平方米以上;大厦1.5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40%以上;住宅、商业混合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学校、医院申报项目的设备设施相对独立,且能够封闭管理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3、业主入住使用后,物业管理企业托管满1年,入住率或使用率达60%以上。 4、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已按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入住使用业主80%以上的书面同意申报。 5、入住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满意率达到80%以上。 6、物业管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 7、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责任投诉。 二、工作程序 1、创优指导。各区房产局、县建设局对照市优项目的标准,对申报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指导。 2、开展申报。各区房产局、县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项目的申报工作,对照申报条件,组织初评,预评预验分值应不低于85分,并对初评合格项目组织及时申报;同时物业企业应将申报事宜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3、征求意见。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创优工作应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区房产局、县建设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入住业主80%以上书面同意申报的统计工作,并出具证明。 4、报送材料。每年6月1日前由各区房产局、县建设局汇总本辖区申报项目资料,报送市房产局。 5、组织考评。市房产局组织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市相关部门和区房产局、县建设局深入到各个申报项目,按照考评标准,逐项打分,85分以上为达标分数线。 6、对外公示。对考评初步通过的物业管理项目进行为期七天的社会公示。 7、通报表彰。对公示无异议的考评项目,经市房产局批准,授予“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荣誉称号,颁发奖牌,给予通报表彰。 三、有关事项 1、获得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称号满一年的物业管理区域方可参加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评比。 2、满三年的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经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由各区房产局、县建设局组织复验,复验结果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组织区房产局、县建设局进行抽查,根据综合情况批准合格项目。对满三年不申报或经复验达不到市优标准的,取消其称号,并给予全市通报。 3、各区房产局、县建设局要坚持标准、从严掌握、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各申报单位要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对照标准,积极参加申报评比,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整体水平。 附件:物业管理国家示范和省优项目的申报条件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物业 优秀项目 考评 通知 抄送:南京市物业协会。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0日印发 附件: 物业管理国家示范和省优项目的申报条件 根据建设部建住房物[2000]008号文件以及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房(2000)224号文件的规定,为开展创优活动的需要,现将有关申报国家示范和省优条件及要求摘录如下: 一、申报物业管理省优的条件 凡申报物业管理省优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40%以上。 2、入住率或使用率60%以上。 3、须取得省辖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一年以上。 4、凡申报江苏省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工业区)的项目,省辖市的预评预验分值应不低于90分。 二、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条件 凡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到85%以上。 2、取得“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三、有关要求 1、南京市在6月1日之前完成申报国家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及“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项目预评工作。 2、获得全国或全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由市房产局按照建设部、省建设厅部署,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对达不到国家或省标准,管理水平下降,业主意见较大的项目,要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整改条件的,明确撤消原称号意见,报建设部及省建设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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