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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港口经营

2006-08-11



一、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港口设施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的设计说明书、竣工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证(明)书”;
(5)“使用特种港口装卸机械设备要提供《安全检验合格》证、所有权证和有关证书;
(6)“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7)“业务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
(8)“三资企业需提交国家有关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9)“属承包、租赁等关系的,应提供承包、租赁关系文件”。

二、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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