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条件: 1、确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符合公路规划; 4、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不影响公路路基稳定、边沟排水等; 5、涉及路产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申请人提交资料:
1.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施工期限); 3、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工程简介、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具体作业地点、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包括平面、断面图纸); 5、涉及路产损害的,还应当提交补偿方案文本。 许可期限: 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