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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问答

2006-07-19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什么时候通过的,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内容是哪些?

  答: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44号主席令)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什么时候通过的,什么时候起执行?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19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4、国务院根据修改后的税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哪些调整?

  答: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共增加二条,修改四条。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在此条中,国务院对扣除作了扩大,即增加了承包承租经营也可以扣除1600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

  一、某单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一员工发放当年12月份的工资13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6年1月5日缴入国库。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应适用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25元。

  二、该单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该员工发放2006年1月份的工资1400元,按照规定,这笔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1600元,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2006年1月12日,该单位再向该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5000元,由于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余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单位在发放这笔年终一次性奖金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5000-(1600-1400)=4800元;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4800元除以12后为4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4800×5%=240元。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法修改后对工资、薪金所得有关政策又做了哪些进一步说明和强调?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文件规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说明和强调:

  一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是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7、南京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有关补贴津贴统一扣除400元的标准是否继续执行?

  答:根据苏财税[2005] 84文件的文件中明确:鉴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政策的调整,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统一全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有关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通知》(苏财税[2003]77号)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即我市对工资、薪金项目的扣除标准严格按税法规定扣除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8、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指的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九项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必要的纳税人涉税信息。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事项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文件中,就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问题,提示纳税人注意有关事项:

  一是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二是纳税人在2005年取得两处以上(含两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是纳税人2005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上述第二条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

  四是2005年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纳税人,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注意自行申报有关事项,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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