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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栖霞区街道财政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7-05-19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栖政字[2007]163

 

 



 

 

区政府关于印发栖霞区街道

财政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栖霞区街道财政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

 

 

 

栖霞区街道财政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财政预算管理,促进街道财政预算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南京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栖霞区财政性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栖霞区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机关部门、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街道财政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原则。财力安排优先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和党政机构正常运转资金的需要,重点安排街道办事处确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应符合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要求。

(二)收支平衡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既体现实际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实现综合平衡。

(三)刚性约束原则。按规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街道办事处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四)绩效评价原则。加强预算执行的考核管理,构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财政预算管理职责是:区对街道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后,街道办事处应将审定通过的预算草案报区财政局汇总,由区财政局视同区本级预算一并报区政府审核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形成街道最终的预算;街道办事处应将审定通过的决算草案报区财政局汇总,由区财政局视同区本级决算一并报区政府审核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并形成街道最终的决算。

第五条  区财政局的财政预算管理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二)监督街道办事处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街道办事处预算、决算执行中违反规定的事项予以处理。

第六条  街道财政所的财政预算管理职责是:

(一)根据法定的预算管理职权,统一管理街道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二)负责具体编制街道预算、决算草案,批复街道各部门预算、决算。

(三)组织和监督街道预算的执行,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对违反财政预算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的财政预算管理职责是:

(一)编制汇总本部门年度预算,按照街道财政所批复的预算及时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汇总本部门年度决算,在规定期限内报街道财政所审核。

(二)按照规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预算收入。

(三)定期向街道财政所报告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八条  街道财政收入预算包括:

(一)税收收入;

(二)非税收入;

(三)债务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

第九条  街道财政预算支出功能分类包括: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二)外交支出;

(三)国防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

(五)教育支出;

(六)科学技术支出;

(七)文化体育和传媒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九)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十)医疗卫生支出;

(十一)环境保护支出;

(十二)城乡社区事务支出;

(十三)农林水事务支出;

(十四)交通运输支出;

(十五)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

(十六)其他支出;

(十七)转移性支出。

街道财政预算支出按经济分类包括:

(一)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支出;

(五)转移性支出;

(六)赠与支出;

(七)债务利息支出;

(八)债务还本支出;

(九)基本建设支出;

(十)其他资本性支出;

(十一)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支出;

(十二)其他支出;

第十条  街道财政预算收入编制要求

(一)要考虑街道以前年度财政收入完成情况,并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纳税状况、一次性税收增减因素等情况,科学测算街道年度收入;预算收入应当按照先非财政性资金、后财政性资金和先非税收入、后预算内资金来源的顺序使用。

(二)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债务收入应当从严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如发生新的债务需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街道财政预算支出编制要求:

(一)街道支出预算按先正常运转经费、后项目经费的顺序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分类分档、定员定额管理,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相应定员定额支出标准;项目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

(二)街道支出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三)街道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贯彻厉行节约的方针

(四)街道财政所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可编制年初预留和预备费。年初预留的额度控制在部门预算的10%以内,主要用于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一般性增人增资、上级政策调整、突发性事件以及上级下达项目的资金配套支出等增加的不可预见预算支出;预备费的额度按照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五)街道支出中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支出,如发生需报区政府批准,同时严禁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  街道财政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街道所属各部门、单位按照年度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预算建议书,于规定时间前报送街道财政所,同时报送有关本部门概况、事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安排、主要收支项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作为预算审核、批准的基础参考资料。

(二)街道财政所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目标和本级预算内外财力来源情况,审核各部门、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书,形成街道财政预算送审方案,于规定时间前报街道办事处审定后,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街道所属各部门根据街道财政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于规定时间前报送街道财政所。

(四)街道财政所对所属各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经街道办事处审定后报区财政局汇总,经区政府审核,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即为街道最终的财政预算。

 

第四章预算批复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批复各街道办事处,再由街道财政所在预算批准后30日内批复给所属各部门和单位,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已批复的预算,不得自行调整。

第十四条  省、市、区专项经费指标的批复下达。省、市、区下达的专项经费已明确单位的项目,由街道财政所签署意见,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核、街道主任签批后下达;省、市、区下达的专项经费未明确单位的项目,由街道财政所签署意见,提交街道办事处相关会议研究确定或街道办事处主任签批后下达。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和街道财政所应当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加强用款计划管理,及时核拨资金,不得办理无预算、无计划、超预算、超计划以及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的拨款,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

第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由街道所属各部门、单位于每月初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预算拨款单,街道财政所汇总后上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由用款部门、单位根据年初预算计划和项目进度情况,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转街道财政所提出拟办意见,经街道办事处相关会议研究确定或街道办事处主任审定签批后,由财政所报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中的年初预留经费和预备费的使用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追加支出、追减收入或者需要调剂预算科目引起预算变动的,在区街现行财政体制下,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上报区财政局汇总后,经区政府审核、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方可调整预算。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支出追加的经费来源应按部门超收的非税收入、上年结余、部门预算的年初预留、街道财政总预算预备费、街道财政总预算新增财力的先后次序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  年终决算前,街道财政所应与街道部门、单位核对年度预算调整情况。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在每一年度终了后,负责编制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决算草案上报区财政局汇总,经区政府审核、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作为街道年度正式决算。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执行,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调查,街道办事处、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预算、决算执行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预算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827印发

共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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