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栖政字[2007]164号
区政府关于印发栖霞区街道
财政收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栖霞区街道财政收入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栖霞区街道财政收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财政收入管理,促进街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区政府关于改革区街镇财政体制的通知》(宁栖政字〔200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栖霞区各街道办事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栖霞区街道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
第四条 街道财政收入组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济优先原则。经济是财政之本,经济决定财政,增加财政收入的根本途径是发展经济,只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财源才能充裕。
(二)依法征税原则。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财政收入,实现税收的合法入库。
(三)应收尽收原则。认真落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实现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坚决杜绝财政虚收,不征过头税。
(四)集中管理原则。加强财政收入集中管理工作,通过财政集中收付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效益性。
第二章 税收收入的管理
第五条 街道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第六条 按照行政区划划分税收级次和分税分成,具体内容为:
(一)区本级固定收入:将需要集中管理,受政策影响较大的税种划分为区级固定收入,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
(二)区街共享收入:将与经济发展相关度高,增长稳定的税种划为区街共享收入,统一共享比例,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收入维持原管理模式。
第七条 税收级次界定标准具体内容为:
(一)新办企业
1、生产型企业以生产经营地界定税收级次,生产经营地与工商注册地发生冲突时,以生产经营地为准;流通型企业以工商注册地界定税收级次。
2、街道单独引进的企业,税收级次属街道,财力分成按照《区政府关于改革区街财政体制的通知》(宁栖政字〔2003〕76号)精神执行。
3、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联合引进的企业,税收级次属街道,街道和该部门按税收全额进行统计,在落实该部门有关政策后区、街道两级再进行财力分成。
(二)生产经营地发生变更的生产型企业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地重新界定税收级次,按照该企业上年收入和财力基数由迁出街道和迁入街道各承担一半,每年11月份统一调整。
(三)金港科技创业中心引进的企业
1、金港科技创业中心和区有关部门单独引进的企业,税收级次属区本级。
2、街道单独引进的企业,税收级次属街道。
3、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联合引进的企业,税收级次属街道,街道和该部门按税收的全额统计。
(四)区建设局、区房产局和区交通局代收代缴税收
1、本区范围内的建筑安装税收和房产租赁税收实行属地化管理,不分报送税票的先后顺序,严格按照施工地点确认。
2、引进区外建筑安装税收,按街道或区有关部门引进先后顺序界定。
(五)个体门临税收
1、国税门临税收由区国税局根据个体有证户和无证户税收属地划分至各街道。
2、地税门临税收,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第三章 非税收入的管理
第八条 街道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街道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统一启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街道财政所统一向区财政局申领;票据启用前应通过非税系统发起票据认证,未经非税系统认证的票据不能直接使用;对于已使用票据应按区财政局规定的程序通过非税系统申报缴验,单位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若未对前次所用票据进行缴验,区财政局将暂停票据发放。
第十条 非税收入征缴可以采用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方法,由缴款人就近到区财政指定的代理银行网点缴款,财政资金直接进入街道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各街道非税收入专户款项全部划至区财政局开设的街道非税结算专户
第四章 债务收入的管理
第十二条 债务收入主要包括国内债务收入和国外债务收入。
第十三条 街道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债务收入应当从严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如发生新的债务需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章 转移性收入的管理
第十四条 街道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预算外转移收入、上年节余收入和调入资金。
第十五条 街道的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数额在区街财力决算中进行测算。
第六章 街道财政收入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存储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区财政根据街道财政收入的完成情况,对街道财政所提出的财政资金支付申请,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七条 街道财政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程序。街道财政所根据已批准的部门预算和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预算内、外),在发生财政直接支付事项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预算内、外)》,向区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区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签章后向区财政零余额账户发出支付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 街道财政资金的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区财政部门首先在代理银行开设街道零余额账户,区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依据批复的街道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预算内、外),向街道零余额账户下达用款额度;街道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交代理银行审核确认后,通过街道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账户;代理银行每日根据实际支付的资金,编制《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事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是:根据街道年度支出预算和收入组织情况,合理调度资金,审批街道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条 街道财政所负责财政收入的组织和统计工作,每月与区财政局进行财政收入数据核对,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用款计划,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财政局对各街道财政收入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7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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