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区社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栖霞区社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栖霞区社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区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的精神,结合我区“街账区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资金按照“区级管理,街道分社区建账、核算,统一补助标准”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社区资金来源
第三条 社区资金由社区基本经费和社区专项经费组成。
一、社区基本经费来源包括:
(一)市级补助资金;
(二)区级补助资金:根据社区性质分别给予补助;
(三)街道补助资金:街道对社区经费的补助不得低于区财政补助数;
(四)社区自筹资金:包括房屋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
(五)其他收入。
二、社区专项经费是指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安排的社区公益事务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章 社区资金归集
第四条 区财政局设立“栖霞区社区资金补助专户”(以下简称“社区资金专户”),对区街社区补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五条 街道按照规定标准在年初预算中安排配套资金,并按季度将配套资金划入“社区资金专户”。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财政预算,结合各街道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下达补助数,并将补助资金拨入“社区资金专户”。
第四章 社区资金使用
第六条 街道在所属会计核算中心按社区设立社区资金支出账户,用于核算社区各项支出。区民政局根据街道上报的社区户数、人数以及社区创建等情况进行初审,经区财政局会审后将社区资金从“社区资金专户”拨付街道社区资金支出账户。
第七条 社区资金使用范围:
(一)日常运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办公支出等;
(二)物业管理支出:包括保洁、保安、保绿以及小区维护等支出,区级补助资金用于社区物业管理方面的支出不得低于80%;
(三)专项经费支出;
(四)其它支出。
第八条 社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社区年初预算,并按规定将社区经费预算报街道审核。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街道负责社区财务的管理、审计以及申报资金的初审、统计、上报等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社区申报资金的复核、汇总等工作;区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社区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社区应建立健全社区民主理财制度,将财务公开作为民主理财的重点,加强对社区资金的财务管理,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开社区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侵占社区资金;
(二)未按时将社区补助资金存入社区资金专户;
(三)未按时、足额拨付社区补助资金;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有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