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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栖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12-09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栖政字[2008]39

 


 

 

区政府关于印发栖霞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栖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八年三月十九
 
 
栖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栖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规范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维护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苏财社〔200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街账区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通过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集资金,以大病补偿为主的互助共济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三条 基金按照区级管理,分街道建账、核算,统一补助标准,超支由街道自负,结余转下年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及街道财政补助;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三)农民个人缴费;
(四)社会捐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五条 基金统筹标准不低于省市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
第六条 农村低保、五保人员免缴个人筹资款,其个人应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差额部分由街道补足。
 
第三章 基金归集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设立栖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第八条  各街道于每年1231日前将下一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费按区政府规定的标准收齐并及时上缴栖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九条 各街道按照规定标准在年初预算中安排配套资金,汇集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款后于每年2月、7月底前分两次将资金划入栖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其中2月底前缴款额不得少于应筹款的50%。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财政预算,结合各街道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下达补助数,并将补助资金拨入栖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条 各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的票据管理制度,向农民个人收缴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突出大病、补偿及时,专款专用、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基金拨付实行按月预拨、按季审核、年终决算
第十三条 基金由区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各街道在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基金支出账户,用于核算基金支出情况。区经办机构根据《栖霞区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对街道上报的基金支出情况进行审核,经区财政部门会审后将报销资金从栖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下拨到各街道的基金支出账户。
第十四条 基金支出用于门诊、住院和大病医疗的补助,不得用于办公经费和其它方面的开支。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街道负责基金使用的初审、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区卫生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复核、汇总等工作;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结余、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     截留、挤占、挪用、侵占基金;
(二)     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
(三)     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     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五)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医疗费用;
(六)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有第十七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11日起施行。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资金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319印发

共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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