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 中繁 ENGLISH   中共栖霞区委 栖霞区人大 栖霞区政府 栖霞区政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中心 > 政府文件
区政府关于印发栖霞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12-10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栖政字[2008]53

 


 

 

区政府关于印发栖霞区

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栖霞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栖霞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机制,强化和规范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政务公开,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促进财政预算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南京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南京市栖霞区预算监督办法》和《南京市栖霞区非税收入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栖霞区各机关部门、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批复

第三条 财政支出预算编制要求。

(一)支出预算按先正常运转经费、后项目经费的顺序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相应定员定额支出标准;项目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

(二)支出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三)支出预算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补助其他部门和单位;

(四)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可编制年初预留和预备费。年初预留的额度控制在部门预算的10%以内,主要用于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一般性增人增资、上级政策调整、突发性事件以及上级下达项目的资金配套支出等增加的不可预见支出,年初预留由区财政部门单独编列;预备费的额度按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编制,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四条 区级各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各部门、单位按照年度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预算内和预算外部门预算申请数,于规定时间前报送区财政局,同时报送有关本部门概况、事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安排、主要收支项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作为预算审核、批准的基础参考资料;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工作目标和本级预算内外财力来源情况,审核各部门、单位报送的预算申请数,于规定时间前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各部门、单位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于规定时间前报送区财政局;

(四)区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

第五条 区级预算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区人代会提交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即为全区最终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全区财政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局30日内批复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已批复的预算,不得自行调整。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七条 区级财政预算经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及时分配下达年度预算,对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补助,由区财政局分配并按照进度拨付。执行预算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突破预算,不得采取先用款后报项目,不得挪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基金等,应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九条 各部门的预算内、外资金应当统一安排、合并使用。安排项目时,应当先用预算外资金,后用预算内资金。

第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支出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支出管理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按照规定使用预算内、外资金;

(三)编报、汇总预算支出执行数据,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并提出节约支出的建议。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拨款。区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经批准的调整预算、实际用款进度、国库库款和非税收入专户资金存量情况,审定用款计划后,按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办理预算拨款。

(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区财政局序时核拨给用款单位;

(二)专项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项目完成进度拨付到有关单位;

(三)政府采购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拨付到供应商;

(四)上缴上级收入由上缴单位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汇缴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财政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区级预备费的使用程序。由有关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和使用依据,转区财政局提出拟办意见,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办理资金的追加和拨付事项。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的调度。

(一)区财政局内部专户之间资金的往来,由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合理调度;

(二)区财政局与各街道、部门和开发区之间因工作需要发生资金往来,经区政府批准后,双方签订借款协议,明确还款日期,并承担相应的财务成本,如到期未能偿还需延期的,仍要补签相关手续。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追加支出、追减收入或者需要调剂预算科目引起预算变动的,需要编制区级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 预算内经费追加程序。部门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追加预算的,应当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一)申请金额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转区财政局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批;

(二)申请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转区财政局提出拟办意见,经区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由区长签批;

(三)申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须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新增政策性支出和因工作需要急需安排的支出,区财政局可按区政府批准意见予以追加,到当年11月份,由区财政局统一编制财政预算调整草案,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支出预算调整情况,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专户管理的支出预算追加程序:

(一)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转区财政局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区长签批后,由区财政局下达追加经费指标;

(二)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追加经费指标。

第十九条 市专项经费指标的下达,由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下达到相关单位。

 

第五章 决算

第二十条 每一年度终了后,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全区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全区决算草案经区政府审核、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作为年度正式决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单位预算、决算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栖霞区财政性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宁栖政办字〔200419号)废止。

  

 

 

 

 

主题词:财政 预算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328印发

共印80

 

 

 
版权所有:栖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技术支持:南京网站  您是第 位访客
备案证编号:苏ICP备 05078365  网站电话:025-85563005 传真:025-85560299
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枢东路1号   邮政编码:210046  E-mail:qixia@nj.gov.cn
本网站建议使用IE6.0及以上版本,1024*768显示器分辨率,增强色32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