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印发《栖霞区村级
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栖霞区村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栖霞区村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栖霞区村级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村级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村级负责人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依据《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栖霞区农村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办事处应设立审计办公室,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开展村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负责人,是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党组织书记、主任,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是指村级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 村级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村级负责人任职满3年要开展任期审计;上级部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安排审计的,村级负责人必须接受审计。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级审计机构可直接对村级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年初办事处审计办公室根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审计局要求,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七条 审计办公室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审计办公室依法实施村级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村级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审计办公室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村级负责人本人。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人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办公室。
第十一条 审计办公室实施村级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村级负责人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村级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重大活动的决策执行及效果,本人的廉政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办公室实施审计后,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村级负责人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办公室出具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村级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纠正的,提出处理、纠正的建议,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由街道纪工委(监察室)、审计办公室监督执行,同时对村级负责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街道、办事处提交村级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街道组织、纪检部门,同时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十四条 街道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办公室提交的村级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村级负责人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报有关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对村级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办事处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审计办公室在办事处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向办事处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区审计局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办事处所属和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委农工办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村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