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们公安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犯罪疑人和被劳动教养人员需要聘请律师,但他们在宁无固定住所,又无亲朋好友,还有一部分人员的亲属又不肯代为聘请律师,而按照劳动教养和办理刑事案件相关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这就给公安民警执法办案形成两难,一方面,这些劳动教养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无力(财力、精力)聘请律师,另一方面他们又要聘请律师,从理论上说,他们应当得到法律援助,但现行的法律援助规定在援助范围和程序上不尽人意,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劳动教养人员要求法律援助意愿常常不能被满足,对那些被羁押的亲朋好友不愿帮助的或根本无亲朋好友的,本人无力提供相关申请法律援助方面的证明材料。 为此,从保护被劳教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建议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实际情况,在相关特殊人群法律援助范围上适当放宽,在程序上尽量简便,以达到刑事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