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第54号令),经市人民政府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认,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为区人民政府,现予公布。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