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5-4761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1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告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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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菊:
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化纤新村47幢104室院内,面积为9.62平方米,彩钢瓦顶结构的棚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违法建设。本机关于2025年6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宁栖城执决催〔2024〕020101号),经多种途径均无法向你送达上述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决定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内容如下:
本机关责令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需陈述、申辩,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栖霞区和燕路417号,联系电话:025-85493503)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