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5-74194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组配分类: | 解读材料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5-10-1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新版《栖霞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的修订编制情况说明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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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加有效地监管农村集体“三资”,区农业农村局对2015年12月区政府办印发的《栖霞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宁栖政办字〔2015〕46号)进行全面梳理、查补漏洞、修订完善,进一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强化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体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过程
2024年7月中旬,在省厅专项整治部署要求基础上,区农业农村局启动了新的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系统研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栖霞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栖政字〔2018〕16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同时按照区监察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监察建议》中提出的监察建议,对老的《栖霞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宁栖政办字〔2015〕46号)进行逐字逐句修订调整,先后6次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和7个街道下发征求意见,并多次到街道、村(社区)实地查看,进一步了解街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召集部分街道、村(社区)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座谈,前后共进行8次修改,在充分采纳各层面反馈意见建议基础之上,形成最终的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设总则、监管职责、民主管理、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合同、档案及其他制度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附则等10章共30条,其中,核心事项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具体调整与完善情况见附件):
(一)关于监管职责与民主管理
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规定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村(社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街道分管领导和职能(牵头)科室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是明确了议事制度。规范了“四议两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四议”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明确要求财务年度预决算、资产资源处置、投资工程建设、借贷借用捐赠、债权债务核销、抵押担保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严格按照该议事制度执行。
(二)关于规范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
一是加强资金收支管理。规定收入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实行“签审”制度,严格执行支出审批程序。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二是规范资产、资源管理。规定村(社区)应当建立资产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资产资源逐项登记造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评估,严禁随意变卖和租售集体资产,严格保护农村集体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合同、档案及其他制度管理
要求村(社区)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账,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并建立查阅记录。村(社区)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债务管控、预决算管理、用工管理等制度另行文件予以规定。
(四)关于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是加强常态监管。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区委社工部、规划资源分局等部门共同形成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合力。街道办事处是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依托街道内审和纪检监察,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二是严格问责追责。明确了有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职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纪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直至刑事责任。
现将《实施细则》提请区政府审议,参照2015年版,依旧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