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6-3430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通告 |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6-06-0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档案馆向社会公开征集档案史料的通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告 | |
| 内容概览: | |||
| 在线链接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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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历史记忆的传承,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原始记录,是人类智慧的源泉。栖霞区档案馆是国家二级综合性档案馆,是栖霞区档案资料保管、利用的主要基地。为进一步丰富档案馆馆藏内容,切实做好档案保护和利用工作,更好地发挥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规,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各个历史时期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史料。
一、征集范围
(一)外国政要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栖霞活动形成的档案;
(二)副省级以上领导在栖霞考察调研形成的照片和音像资料;
(三)历代王朝的各种圣旨、诏书、敕令、咨呈、布告、告示、奏表、手谕、诰命、敕谕、禁令、申状、契约、印章、诉讼文书、来往信函、货币、古书等;
(四)民国时期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或音像资料,如命令、训令、指令、公函、布告、手谕、咨呈、照会、委任状、电报、契约、票据、聘书、证照、合同、协议、证书、货币、印章、会计簿册以及各种报刊资料、音像资料等;
(五)革命历史时期本地所属党、政、军等地方组织、社会团体形成的各种文件、电报、会议记录、报表、花名册、传单、印模、印章、报刊、音像资料等;民族英雄、爱国人士、社会名流的著作、讲稿、笔记、日记、传记、书信、题词、奖章、事迹材料等;
(六)1966年-1976年群众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印章、报纸、刊物、大小字报、海报、传单、录音、旗帜、臂章等;
(七)栖霞各个时期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名企、名店、名品等档案资料;
(八)栖霞各个时期历史文化、社会风俗、人文地理、建筑艺术等档案资料,包括各种版本的志书、年谱、家谱、民谚、民谣,有价值的照片、音像、票证、证章、商标、契约、图案、小报等;
(九)栖霞各个时期知名艺术家创作或表演的反映重大历史题材、堪称代表作的作品及其照片、音像档案资料;
(十)其他具有栖霞特色的档案资料。
本次征集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档案史料。
二、征集方法
栖霞区档案馆采取无偿捐赠、寄存、征购、复制等方式征集档案。
(一)无偿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档案所有人可直接向区档案馆捐赠。凡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经过专家鉴定后由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寄存、复制。非国家所有的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的,可采取接受寄存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三)征购。具有较大社会保存价值但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所有者愿意出售的,视档案资料的具体价值,经专家鉴定、双方协商定价,进行有偿征购。
(四)权属。捐赠、征购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寄存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寄存者。
三、说明事项
(一)凡向本馆捐赠、提供复制、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利用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区档案馆对捐赠档案资料者将颁发捐赠证书。
(二)有捐赠、寄存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栖霞区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区档案馆联系,本馆上门服务,协商相关事项。
(三)提供人要确保档案史料的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并对档案的来源、流传经历、背后故事等有详细的了解,并附相应的文字说明。征集照片为电子版照片的(要求原图2M以上,JPEG格式,纸质版老照片和实物应翻拍成电子版,翻拍确有困难可直接报送纸质版和实物),拍摄形式不限,照片应配有文字说明。
(四)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布展时将在展品处标注捐赠者的姓名。鼓励社会团体、个人、机构无偿捐赠。
欢迎社会各界提供档案史料或征集线索。
四、征集时间及方式
时间:长期有效
联系单位:南京市栖霞区档案馆
地 址: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街163号
联系电话:025-85664152、85664150
南京市栖霞区档案馆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