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
栖霞区
当前位置:首页 > 栖霞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3033899/2026-5816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解读材料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栖霞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6-09-2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关于加强和规范南京市栖霞区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通告
文  号:     关 键 词:    文字解读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文字解读】关于加强和规范南京市栖霞区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通告

一、制定背景

2022年8月,南京市口岸办公室与南京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南京港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通知》,对规范南京港口岸限定区域管理、保障口岸安全畅通和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南京港对外开放口岸业务量大幅增长、口岸基础设施扩建、通关模式持续优化,2022年以来南京市新增对外开放码头4座(含临时启用对外开放码头3座)、扩大开放码头1座,国家移民管理局对口岸限定区域划定管理、人员车辆进出管控、智能化监管等提出新要求,原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南京港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通知》部分内容已明显滞后,尤其在新监管标准、管理协同机制、限定区域划定等方面难以有效指导当前工作,重新规范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口岸限定区域是边检机关依法履职的主阵地,科学划定和规范管理口岸限定区域是厘清管理边界、明确职责权限的重要抓手,对于维护国家安全、规范口岸管理、保障通关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必要性

2026年3月24日,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转发了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推进边检机关口岸限定区域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口岸限定区域划定管理率今年三季度前达100%。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栖霞区口岸限定区域管理,保障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口岸正常出入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边检机关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关于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边防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境【2013】150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口岸限定区域;《江苏省上下外国船舶管理办法》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加大边防查验基础设施投入,落实口岸限定区域划定;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推进边检机关口岸限定区域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移民检传发【2026】290号)划定港口货运口岸限定区域范围相关要求,南京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会同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南京市栖霞区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重新划定南京市栖霞区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范围示意图,对口岸限定区域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政策文件:宁栖政规字〔2026〕1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南京市栖霞区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通告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