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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033899/2026-6040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监管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6-10-1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2026年食品后处置公示
文  号:     关 键 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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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食品后处置公示

1、南京锦鹏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白芷(调味品),经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2026 年 1 月 8 日从南京木木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进行采购,共购入该批次白芷(调味品)2.5公斤,除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其余全部用于配餐,现场已无该批次白芷(调味品)。初步排查不合格原因为上游种植炮制环节存在问题,当事人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经销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2、南京香山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马群分公司销售的红烧肉(餐饮食品),经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检测,柠檬黄、日落黄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2026 年1月11日从颍上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猪肉6.25KG,2025 年11月25日从淮安市恒居里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采购红烧王(调味品)960斤,抽检当日所制售的红烧肉(餐饮食品)除销售给抽检单位4份用于抽检外,销售了1份,现场检查已无该批次红烧肉(餐饮食品),商户张贴公告召回暂无顾客退换货。经商户自行将红烧肉(餐饮食品)使用的调味料红烧王(调味品)进行送检,具体检测数据如下:柠檬黄 0.910g/kg(定量限:0.0015g/kg),日落黄 1.25g/kg(定量 限:0.0015g/kg),排查不合格原因为该红烧肉(餐饮食品)所使用的调味品存在问题,当事人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红烧王(调味品)经销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3、南京市栖霞区郑双六蔬菜销售中心销售的生姜,经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项目“噻虫胺”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生姜20千克, 损耗2千克,货值288元,收到报告时已全销售完毕。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如下:1.罚款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1元;3.警告。

4、栖霞区杨四龙农产品店销售的生姜,经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项目“噻虫胺”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生姜13千克, 货值182元,收到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交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5、南京市栖霞区徐志贤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经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项目“噻虫胺”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生姜3.5千克, 货值56元,收到报告时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如下:1.罚款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6元;3.警告。    

6、南京市栖霞区於小玉食品店销售的生姜,经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项目“噻虫胺”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生姜10千克, 货值140元,收到报告时已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7、栖霞区峻峻家生鲜店销售的生姜,经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生姜5千克,除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毕,现场已无同批次的生姜,商户张贴公告召回暂无顾客退换货。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8元;3.罚款3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11.8元,均上缴国库。

8、南京家得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腩肉,经南京工业大学检测,克伦特罗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牛腩肉6.8千克,除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其余均未销售并做退货处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1.97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31.97元,均上缴国库。同时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南京市栖霞区优鲜客海鲜店销售的泥鳅、牛蛙,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其检测项目“恩诺沙星”均判定结果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泥鳅6.5千克, 货值260元及该批次牛蛙15千克,货值540元。收到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的泥鳅、牛蛙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涉案的泥鳅、牛蛙索证索票齐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并将相关情况分别移交至泥鳅、牛蛙的上游供应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10、栖霞王露蔬菜店销售的芹菜,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测项目“噻虫胺”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芹菜7千克, 货值63元,收到报告时已全销售完毕。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如下:1.罚款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9元;3.警告。   

11、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晓庄批发市场对外区14号门面房栖霞区丰汉斌果品经营部售卖的水仙芒,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测项目“吡虫啉”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23.2公斤, 货值556.8元,收到报告时销售了21.2公斤。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12、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联珠集贸市场E区123-126号门面房南京市栖霞区靳大雨水果店售卖的香蕉,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测项目“噻虫胺”,“噻虫嗪”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并责令召回不合格产品,未能召回。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13、栖霞佰果优零食水果店销售的脐橙,经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不合格。执法人员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购进该批脐橙共18.64kg,货值298.24元,收到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进行了整改,张贴了召回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14、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联珠集贸市场门面摊位28、31号栖霞区鑫楠冷鲜店售卖的带鱼,经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项目镉(以Cd计)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10公斤, 货值560元,收到报告时销售了10公斤。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15、南京浙里购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经江苏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检测项目“吡虫啉”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香蕉68千克, 损耗8千克,货值478.8元,收到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交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16、南京市栖霞区惠众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果,经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项目“吡唑醚菌酯”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小台芒果3.5千克, 货值110.6元,收到报告时已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 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17、南京市栖霞区李原山烟杂店销售的梅干菜(酱腌菜),经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检测,铅(以Pb计)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梅干菜(酱腌菜)24袋,共销售了24袋,除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现场已无该批次梅干菜(酱腌菜)。初步排查不合格原因为上游生产环节存在问题,当事人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进行了整改并张贴了召回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经销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18、南京邻家百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家庄分公司销售的黄鳝,经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项目“恩诺沙星”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黄鳝5.5千克, 货值470.8元,收到报告时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如下: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70.8元;3.警告。

19、南京广栀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无蔗糖猴头菇酥性饼干,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检测项目“菌落总数”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无蔗糖猴头菇酥性饼干4.5千克, 货值132.84元,收到报告时已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 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20、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高科荣境连锁店销售的铁棍山药,经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项目“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铁棍山药22.5千克, 货值719.1元,收到报告时已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 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21、栖霞区周荣农产品店销售的茄子,经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茄子5.2千克, 货值52元,收到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交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2、南京市栖霞区常春藤老年服务中心采购的玉米粉,经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项目“黄曲霉毒素B1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单位,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单位共购入该批次玉米粉50千克, 货值210元,收到报告时已全使用完毕。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交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3、栖霞栋祥水产店销售的黄鳝,经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食品检测,检测项目“恩诺沙星,沙拉沙星,甲氧苄啶”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销售该批次黄鳝2.2kg, 货值198元,收到报告时已全销售完毕。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如下: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24、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采购的原味榨菜丝,经江苏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检测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单位,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单位共购入该批次原味榨菜丝16千克, 货值160元,收到报告时已全使用完毕。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交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5、栖霞区石姐炸鸡柳店销售的【热销推荐】黄金鸡柳大份,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检测,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鸡柳60千克,除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毕,现场已无同批次的炸鸡柳,商户张贴公告召回暂无顾客退换货。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该批次鸡柳时已索取了上游所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所有原材料的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26、南京市栖霞区黄娥粮油批发店销售的【人气推荐】 本地红薯约 500g/份,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检测,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红薯10公斤,除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毕,现场已无该批次【人气推荐】本地红薯约 500g/份,商户张贴公告召回暂无顾客退换货。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500元。

27、栖霞区果珍甜水果店销售的山药,经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2026年4月14日从南京坤彩胜农产品有限公司进行采购,共购入该批次山药大约15公斤,除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毕,现场已无该批次山药,商户张贴公告召回暂无顾客退换货。初步排查不合格原因为上游种植环节存在问题,当事人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经销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28、栖霞区吴伟伟粮油干货经营部销售的大花生,经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检测,黄曲霉毒素 B1 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于2026 年3月1日从南京军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进行采购,共购入该批次大花生25公斤,除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毕,现场已无该批次大花生,商户张贴公告召回暂无顾客退换货。初步排查不合格原因为上游种植环节存在问题,当事人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经销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29、栖霞区客在家中式快餐店使用的米饭碗,经江苏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店内米饭碗清洗干净,摆放整齐,共有50个左右的米饭碗,保存在消毒柜中。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进行了整改。商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商户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0、南京菓小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荔枝,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检测,检测项目“氰霜唑,氟吗啉”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共购入该批次45公斤, 货值855.9元,收到报告时已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5.9元,罚款400元。

31、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新五福家园连锁店销售的大台农芒果,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检测,检测项目乙酰甲胺磷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不合格。执法人员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购进该批大台农芒果共30kg,货值659.4元,除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现场已无该批次大台农芒果。初步排查不合格原因为上游种植环节存在问题,当事人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进行了整改并张贴了召回公告。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经销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32、栖霞区忆宝缘淮南黄牛汤店销售的白芷,经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不合格。执法人员收到报告后立即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商户,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商户购进该批白芷共2.5kg,货值60元,除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现场已无该批次白芷。初步排查不合格原因为上游种植环节存在问题,当事人索取了部分进货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非故意,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系初次违法,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经销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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