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4-5380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1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告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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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小玉、张静:
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经五路合作村91-82-6号南京市栖霞区秦之皇大酒店后场,面积为364.3平方米的砖混及钢架结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违法建设。本局于2024年6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苏宁栖城执限决〔2022〕Q011104号),经多种途径均无法向你二人送达上述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我局决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告知内容如下:
我局决定对你二人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经五路合作村91-82-6号南京市栖霞区秦之皇大酒店后场,面积为364.3平方米的砖混及钢架结构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请你二人自送达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清理出存放于上述房屋内的各种财物。
如不服该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