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4-9652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1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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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梅、洪翔:
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壹城东区44栋103室南侧院内东西方向的两处建设,水泥砖块与玻璃框架结构,面积分别为5平方米、8.75平方米,合计13.75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违法建设。本局于2024年5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苏宁栖城执限决〔2023〕010801号),经多种途径均无法向你二人送达上述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我局决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告知内容如下:
我局责令你二人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对上述决定,你二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