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5-2108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3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告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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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树田:
你位于栖霞区天泓山庄秀山苑4幢2单元103室院内面积为13平方米的框架玻璃结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苏宁栖城执限决〔2019〕第051215-1号),经多种途径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向你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我局责令你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