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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033899/2025-2496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栖霞区城市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4-1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文  号:     关 键 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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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许菊英:

位于栖霞区纬地路28号湖城艺境51单元201室南侧露台的阳光房,铝合金、玻璃结构,面积为6.2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违法建设。我局于20241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宁栖城执决催〔2021070128号),在收到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后,2024128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2025221日我局对你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回复,经多种途径我局均无法向你送达上述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内容如下:

1. 你辩称由于你家露台地面高于室内地面导致露台会积水倒灌造成渗漏所以搭建了阳光房。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你在退层平台上建设的阳光房未取得相关建设许可,属于违法建设。解决房屋地面积水渗漏问题不能成为你无手续建设的理由。

2. 提出的你家露台设计不合理,露台地面高于室内地面的问题,以及雨水倒灌进家里造成自己房屋以及一楼住户房屋受损的问题,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建议你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充分,不能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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