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5-3585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2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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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梅、洪翔:
你二人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壹城东区44栋103室南侧院内东西方向,面积分别为5平方米、8.75平方米,总面积13.75平方米的水泥砖块与玻璃框架结构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违法建设。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宁栖城执决催〔2023〕010801号),经多种途径均无法向你二人送达上述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告知内容如下:
本机关责令你二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对上述告知,你二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二人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