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3-2093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3-03-0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开展2023年度南京市独角兽、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通知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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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培育一批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性企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2023年度南京市独角兽、培育独角兽和瞪羚企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对象:在南京市栖霞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重大失信记录,符合相关指标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2.申报条件:最新一轮市场融资估值超过10亿美元且尚未上市(不含新三板)的企业可申报独角兽企业;最新一轮市场融资估值超过5000万美元且尚未上市(不含新三板)的企业可申报培育独角兽企业;起始年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连续3年同比增长率不低于20%的企业可申报瞪羚企业。
3.申报材料:满足条件的申报企业需填报汇总表(附件1)和信息表(附件2),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申报独角兽、培育独角兽企业的,需提供最新融资估值证明,包括:企业最新一轮股权融资证明文件复印件;最新一轮融资已经完成的交割证明材料,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增资款到账证明(银行电子回执账单)等。
(2)申报瞪羚企业的,另需提供2019—2022年审计报告(2022年审计报告未出的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加盖公章),单独装订。
(3)已获认定为2022年南京市培育独角兽企业的,申报2023年独角兽企业、培育独角兽企业,如无新增融资及股权变化的,可不提供融资估值证明。
二、其他要求
1.请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完全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2.请于4月17日(星期一)前,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件1份及扫描件送至区发改委新经济科。
联系人:王媛 龚成 联系电话:85572507
报送地址:栖霞区文苑路118号仙林商务中心5841室
附件:1、栖霞区2023年独角兽、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申报汇总表
2、南京市2023年独角兽、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申报信息表
区发改委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