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5〕77号)和《中共栖霞区委 栖霞区人民政府关于栖霞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栖委字〔2016〕3号),设立区发展和改革局,挂区物价局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统筹规划协调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综合体制改革和物价管理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2.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3.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审批(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项目除外);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初审;
5.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
6.碳排放目标管理及碳排放交易协调。
(二)划入的职责
划入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职责。
(三)取消的职责
1.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年审工作;
2.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全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职责;
2.产业结构调整、产业空间优化工作职责;
3.经济体制改革牵头推进职责;
4.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和跨界发展相关工作职责;
5.服务金融业发展职责;
6.引导和支持金融创新发展职责;
7.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含人口发展战略与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及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制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并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分析,提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措施;受区政府委托发布重要综合经济信息;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负责拟订全区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负责相关综合配套改革和专项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区其他各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三)负责拟订全区生产力布局规划,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协调三次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衔接相关规划和政策;负责拟订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和跨界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拟订区域合作交流政策,组织区域合作交流、对口支援与扶贫工作。
(四)负责全区现代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计划的制订与考核;负责现代服务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协调服务业项目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和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协调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制订相关政策与措施;负责制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推进物流重点项目的建设。
(五)提出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和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战略、规划及政策规定,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区各园区、平台建设和运行的扎口协调;研究分析全区产业发展趋势,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并组织拟订全区新兴产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七)负责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项目的管理与推进工作,拟订投资和建设领域的政策;负责对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开展前期论证和储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跟踪、推进服务工作;负责审批限额以下的新办、技改项目,转报限额以上新办、技改项目。
(八)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业务。负责区农村小额贷款机构的监管和区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的运营。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配合制订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市主管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开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九)负责区域范围内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单位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协调。负责全区资源综合利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和粉煤灰利用工作,指导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拟订低碳发展规划及计划,负责落实低碳目标、指标分解及碳排放交易协调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实施特殊情况下价格干预措施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三)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协管国家和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建议,并组织具体实施。
(十四)开展价格总水平、市场价格动态以及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监测、分析和预测,掌握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监测预警,提出调控管理及相关经济政策建议;开展价格信息服务。
(十五)按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负责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
(十六)负责价格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指导价格评估、鉴证、认证工作;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推行明码标价,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测定并适时公布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的相关工作;开展反价格垄断,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七)依法组织、指导全区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以及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负责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指导企业价格管理工作;组织全区价格管理人员的培训。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