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688/2017-00042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组配分类: | 公益救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7-08-10 |
生效日期: | 2017-08-10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大病救助)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医疗救助 | |
内容概览: | 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大病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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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一)低保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四)由民政部门发放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称“60年代老职工”);(五)本市重点优抚对象;(六)本市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七)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八)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救助范围:(一)住院和门诊大病补助。门诊大病种类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规定的病种相对应。(二)门诊补助。补助范围为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和边缘困难人员。
救助标准:(一)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二)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和边缘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元。(三)因病致贫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