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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033688/2018-0000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栖霞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8-03-21
生效日期:    2018-03-21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栖霞区民政局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文  号:     关 键 词: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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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民政局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栖霞区委栖霞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栖委字〔2017〕33号)任务要求,在全区建立和落实“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民政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抽查事项及依据

  (一)对全区社会组织财务的检查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社会团体类社会组织的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抽查方式及内容

  现场检查、专项审计、座谈相结合。重点检查社会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是否存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资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况;对多年未接受年检的社会团体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社会团体活动和换届等变更情况。

  三、抽查形式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对全区社会组织财务的检查:以抽签方式选取10家(约占0.7%)社会组织为栖霞区社会组织财务抽查工作抽查对象,由栖霞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服务中心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到抽查对象办公所地点现场检查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以及相关管理情况做专项审计,重点记录抽查过程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形成报告反馈给民政局并根据抽查信息,面向全区登记社会组织开展财务管理培训。

  对社会团体类社会组织的检查:以抽签方式选取15家(约占9%)社会团体为栖霞区社会组织抽查工作抽查对象,由栖霞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服务中心会同2名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随机抽查工作小组,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千分制评估指标明确抽查内容以及评价标准,现场开展抽查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并反馈栖霞区民政局,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指导,责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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