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8882900/2016-0024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解读材料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16-07-05 |
生效日期: | 2016-07-05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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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在其整个分布区或分布区的主要部分中处于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这些野生动物物种的种群已经减少到勉强可以繁殖后代的地步,其地理分布狭窄,仅仅存在于典型地方或出现在有限的、脆弱的环境中。如果不利于其生长和繁殖的因素继续存在或发生,便会很快灭绝。按照世界公认的标准,一个物种的数量少到以百计算时,即为濒危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