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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38882900/2016-0035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栖霞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16-08-31
生效日期:    2016-08-31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备案工作的意见
文  号:     关 键 词:    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备案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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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备案工作的意见

  宁农法〔20168 

  委属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宁府法〔2015〕48号)要求,对照我委权力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重大执法决定备案的有关执行标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许可

  (一)报备依据

  《南京市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规定(试行)》(宁依法办〔2013〕3号)。

  (二)报备范围

  我委现有权力事项清单中尚没有以下许可事项: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事项而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经过听证方可实施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对以下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和程序向委政策法制机构提交报备材料,由委政策法制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见附件1),向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报备:

  1、对经委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许可决定;

  2、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许可决定;

  3、有一定影响力或者认为虽不属于重大但是办理机构认为应当报备的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

  (一)报备依据

  《关于调整市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标准的通知》(宁府法〔2014〕3号)。

  (二)报备范围

  对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机构应当按规定和程序向委政策法制机构提交报备材料,由委政策法制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见附件1),向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报备: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罚款,或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千元以上罚款的;

  2、没收非法所得数额或者非法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的;

  3、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关闭的以及吊销许可证、执照的情形按照要求和程序进行备案;

  4、如果上年度没有出现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案件,则将每年度作出的前5件行政处罚案件按要求和程序进行备案。

  三、行政强制

  (一)报备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宁府法〔2015〕48号)。

  (二)报备范围

  对以下行政强制措施,承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和程序向委政策法制机构提交报备材料,由委政策法制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见附件1),向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报备:

  1、查封场所超过100平方米,或者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财物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局部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工作停止正常开展的;

  2、查封(封存)、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性活动中财物价值50000元以上的;

  3、对饲养的家禽1万羽以上、家畜500头以上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4、对种用、乳用动物20头以上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5、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20辆以上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6、对涉及国家、省农业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责令紧急实施查封扣押和代履行、市以上媒体曝光的,或者案情重大复杂的。

  四、行政征收

  (一)报备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宁府法〔2015〕48号)。

  2、《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宁财综﹝2016﹞15号)。

  (二)报备范围

  对以下行政征收事项,承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和程序向委政策法制机构提交报备材料,由委政策法制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见附件1),向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报备:

  “渔业资源赔偿费”。根据专业单位对涉渔工程资源赔偿评估测算,标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作为重大行政征收备案。

  五、报备材料

  报备材料按附件2执行。其中,行政许可报备材料不需提供行政执法立案审批书,但应当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征收参照附件2执行。

  六、有关说明

  上级文件对备案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委政策法规处联系。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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