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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38882900/2016-0017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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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栖霞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16-09-13
生效日期:    2016-09-13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南京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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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宁农法〔2016〕6号

  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委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宁政发〔2015〕205号)的精神和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要求,现印发《南京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与市农委政策法规处联系。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6月30日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宁政发〔2015〕2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对象)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委”)取消、保留、下放和转移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原则)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我委相关业务处室或单位负责业务领域内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部署、实施和总结,有关执法机构予以配合。

  我委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的法制监督、协调,以及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报告。

  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的纪检监督。

  第五条(监管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过程中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等情况。

  (二)行政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监管方式)相关业务处室或单位实施行政审批事后监管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有关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清单制度) 委相关业务处室或单位应当针对业务领域内的取消、下放、保留和转移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并交委法制机构备案,统一对外公布。

  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事项名称、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监管程序、处理措施及责任追究等。

  第八条(过程约束) 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对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检查记录) 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当以日常监管检查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十条(分类监管)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对象黑黄名单制度。根据检查及处理情况,推行信用等级分类监管。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人员对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南京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参照范围)我委对区级农业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以及区级农业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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