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8882900/2017-00132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17-10-24 |
生效日期: | 2017-10-24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栖霞区农业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
文 号: | 宁栖农字〔2017〕138号 | 关 键 词: | 工作细则 |
内容概览: | 栖霞区农业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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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
1.目的: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地产农产品质量依法监管力度,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保障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2.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3.主体:南京市栖霞区农业局。
4.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5.抽查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6.抽查规则: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7.抽查比例:10%左右。
8.抽查频次:种植业6次/年,畜牧、水产4次/年。
9.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10.联合抽查:按照《南京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宁农法﹝宁农法﹞15号)执行。
11.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对不合格样坚决依法严惩。
12.信息公开:检测结果由区农业局以通报形式向各街道及相关单位定期通报,检测结果未经区农业局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透露。
13.结果运用:对监督抽检中不合格样品,要认真落实“检打联动”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及生产经营主体;对有关生产经营主体要及时依法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检查
1.抽查目的: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抽查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3.主体:南京市栖霞区农业局。
4.抽查对象:辖区内生产经营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单位、个人。
5.抽查内容: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抽查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7.抽查比例:100%。
8.抽查频次: 2次/年。
9.抽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0.联合抽查:无。
11.工作要求:检查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留痕。
12.信息公开:除保密事项,可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13.结果运用:监督抽检结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性质严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之一。
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抽查
1.抽查目的:促进畜禽生产公平竞争,维护畜禽生产正常秩序,加强对畜禽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畜牧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
2.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3.主体:南京市栖霞区农业局。
4.抽查对象:畜禽养殖场。
5.抽查内容:养殖档案是否建立、内容是否完整、保存是否规范。
6.抽查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7.抽查比例:100%。
8.抽查频次:3—4次/年。
9.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10.联合抽查:按照《南京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宁农法﹝宁农法﹞15号)执行。
11.工作要求: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畜牧生产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12.信息公开:除保密事项,可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13.结果运用:监督抽检结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性质严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之一。
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种子监督检查抽检
1.抽查目的:深入推进依法治种,坚持“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套牌侵权、未审先推、应当登记未登记、应当备案未备案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现代种业健康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2.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3.主体:南京市栖霞区农业局。
4.抽查对象:种子企业和种子经营门店。
5.抽查内容:种子标签、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种子质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抽查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7.抽查比例:种子企业100%、种子经营门店10%。
8.抽查频次:2次/年。
9.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10.联合抽查:无。
11.工作要求: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严守工作纪律。
12.信息公开:除保密事项,可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13.结果运用:监督抽检结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性质严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之一。
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六、农药、肥料监督检查抽检
1.抽查的目的:为了科学有效的农资监管,体现阳光执法,突出监管机制创新,对市内的农资经营店经营的农药、肥料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抽检。
2.抽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主体:南京市栖霞区农业局。
4.抽查对象: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药和肥料经营店。
5.抽查内容:农药标签、登记号、有效成分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肥料标签、登记证、有效成分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抽查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7.抽查比例:生产企业100%,农资店15%。
8.抽查频次:2次/年。
9.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10.联合抽查:无。
11.工作要求: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认真做好随机抽查工作,严格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监管轨迹清晰,监管记录完善,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监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推广随机抽查的良好氛围。
12.信息公开:除保密事项,可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13.结果运用:监督抽检结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性质严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之一。
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监督检查
1.抽查目的: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执法制约,提高执法效率,净化执法环境;明晰执法内容,做好执法服务,提升执法效率,依法有序推进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
2.抽查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主体:南京市栖霞区农业局。
4.抽查对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5.内容: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原辅料及产品进出库管理、产品销售是否依法。饲料标签、生产许可证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抽查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7.抽查比例:100%。
8.抽查频次:4次/年。
9.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10.联合抽查:无。
11.工作要求: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认真做好随机抽查工作,严格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监管轨迹清晰,监管记录完善,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监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推广随机抽查的良好氛围。
12.信息公开:除保密事项,可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13.结果运用:监督抽检结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性质严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之一。
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八、兽药监督检查抽检
1.目的: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执法制约,提高执法效率,净化执法环境;明晰执法内容,做好执法服务,提升执法效率,依法有序推进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
2.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主体:南京市栖霞区农业局。
4.对象:兽药生产企业。
5.内容:企业是否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进行生产,是否遵守兽药GMP的相关规定;经营兽药范围、资质、产品标签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抽查规则:结合工作实际,随机选择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7.抽查比例:100%。
8.抽查频次:4次/年。
9.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10.联合抽查:无。
11.工作要求: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认真做好随机抽查工作,严格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监管轨迹清晰,监管记录完善,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监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推广随机抽查的良好氛围。
12.信息公开:除保密事项,可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13.结果运用:监督抽检结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性质严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之一。
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九、动物诊疗检查
1.目的: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执法制约,提高执法效率,净化执法环境;明晰执法内容,做好执法服务,提升执法效率,依法有序推进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
2.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主体:南京市栖霞区农业局。
4.对象:动物诊疗企业。
5.内容:动物诊疗资质、活动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抽查规则:结合工作实际,随机选择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7.抽查比例:50%。
8.抽查频次:3—4次/年。
9.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10.联合抽查:无。
11.工作要求: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认真做好随机抽查工作,严格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监管轨迹清晰,监管记录完善,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监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推广随机抽查的良好氛围。
12.信息公开:除保密事项,可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13.结果运用:监督抽检结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性质严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之一。
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十、定点屠宰场检查
1.目的: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执法制约,提高执法效率,净化执法环境;明晰执法内容,做好执法服务,提升执法效率,依法有序推进定点屠宰企业监管。
2.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主体:南京市栖霞区农业局。
4.对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5.内容:生猪屠宰许可资质、活动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抽查规则:结合工作实际,随机选择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7.抽查比例:100%。
8.抽查频次:2次/年。
9.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10.联合抽查:按照《南京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宁农法﹝宁农法﹞15号)执行。
11.工作要求: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认真做好随机抽查工作,严格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监管轨迹清晰,监管记录完善,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监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推广随机抽查的良好氛围。
12.信息公开:除保密事项,可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13.结果运用:监督抽检结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性质严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之一。
1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