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8882900/2018-00010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18-02-08 |
生效日期: | 2018-02-08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农业局致全区农药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农药经营 | |
内容概览: | 南京市栖霞区农业局致全区农药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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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农药经营单位: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与《条例》配套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8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办法》规定,“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为确保我区农药经营许可证申领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农药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区需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应当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区农业局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明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证明);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8、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二、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2、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3、区农业局出具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证明。
上述所列材料应按照顺序装订成册,提交纸质材料一份,同时提交材料的电子文档。
三、根据《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18年8月1日以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栖霞区农药经营许可办理咨询电话: 025-85567563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