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5〕77号)和《中共栖霞区委 栖霞区人民政府关于栖霞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栖委字〔2016〕3号),设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区公务员局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人才管理、公务员管理、促进就业、劳动权益保护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中共南京市栖霞区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委员会为区委派出机构,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2.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专业等备案;
3.辖区内工伤保险认定。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管理职责;
2.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职责;
3.加强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和服务职责;
4. 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意见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依法加强对全区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综合管理;制订和贯彻执行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承办法定、委托或授权管理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事项。
(四)负责促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等工作,拟订全区城乡就业创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负责本区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面向全区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专业等备案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在本区就业的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参与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人事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八)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完善人才管理工作,制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措施,牵头推进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九)参与组织和实施重点人才工作和项目计划,负责人才开发和管理工作。参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国(境)外智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本区工作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和随迁随调家属政策性安置工作,协助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担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政策。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统筹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有关政策和标准。
(十三)负责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等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实施工作。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负责对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的工作业务指导。
(十六)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群团等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