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5-73145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10-2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公布南京市栖霞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第二批)的公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告 | |
| 内容概览: | |||
| 在线链接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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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全市公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改革,根据相关规定对栖霞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进行动态调整,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栖霞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第二批)公布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3个)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个)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新港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二、行政检查主体(3个)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个)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新港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三、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经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2、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经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关联检查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3、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4、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审核。
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
2025年10月28日